2013年12月16日,欧洲化学品管理局(ECHA)新增7种高度关注物质(SVHC)至候选清单。目前,SVHC候选清单物质总共有151种物质。
欧盟生产商与进口商的义务
若生产商或进口商的产品含有SVHC候选列表物质,该生产商或进口商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责任不仅涉及对SVHC物质或其混合物质的使用,还包括对含有SVHC物质之产品的使用。
自条例发布之日起:
若欧盟或欧洲经济区供货商的产品中含有SVHC物质的质量百分浓度大于0.1%(w/w),该供货商必须向其客户提供允许安全使用该物质的充分信息,或于45天内响应客户对产品是否有SVHC高度关注物质的查询。供货商所提供的信息中至少要包含该些高度关注物质的名字。
自2011年起:
若欧盟及欧洲经济区的生产商或进口商的产品中包含SVHC物质,同时该物质的总量超过1吨/每年且其质量百分浓度大于0.1%(w/w),该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向ECHA通报:
♦ 若该SVHC物质是2010年12月1日前公布的,则须于2011年6月1日前进行通报。
♦ 若该SVHC物质是2010年12月1日及之后公布的,则须于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通报。
注:若符合以下条件则可豁免通报:
- 产品中含有的SVHC物质在使用及废弃处理中不会暴露于人类及环境。针对这种情况,生产商或进口商仍需向产品用户提供相关的使用说明。
- 该物质已经注册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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